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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新《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今天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2  来源:河北环保
核心提示: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5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天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于5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天正式施行。

这是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全国首部进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史上最严的水污染防治法规。该《条例》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新增河湖长制


《条例》第6条规定,省、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


解读: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这次条例修订首次将湖长制写入其中,有利于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


建立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及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第48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补偿、产业转移、对口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河流、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以及生态补偿机制。


解读:把我省首创的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和生态补偿机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创新监管方式——环保督察机制首次入法


《条例》第5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


解读:首次将环保督察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


《条例》第62条规定,对两类人进行约谈,一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解读:确立了约谈限批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排惩处力度最高可罚100万元


《条例》第70条规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


解读:提高了处罚标准。较原《条例》,新《条例》不仅新设了行政处罚,而且加大了处罚力度,罚款额度一般提高了10倍、个别提高了20倍,最高可罚一百万元。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比,我们提高了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如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


《条例》第7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按日连续计罚”是新《环境保护法》的重大制度创新,新《条例》设立该项制度是为了加大水污染行为处罚力度、严惩水污染违法行为。


加强区域协作,促进联防联控


《条例》第44条规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


解读: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本次《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


优先保护、全面保护饮用水水源


《条例》第16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解读:严于国家法律的饮用水保护措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


《条例》第1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解读:这就意味着白洋淀上游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将有所提高。


加强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


《条例》第23条规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条例》第24条、25条、33条均规范了地下水保护有关内容。如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热开发、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第61条规定,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对违法企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第6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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