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湖长定期巡查 发现水体污染及时上报
为及时发现解决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黑龙江省《河湖长巡查制度(试行)》近日出台,各级河湖长负责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
《制度》规定,省总河湖长、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市级河湖长每半年至少巡査1次,县级河湖长每季度至少巡査1次,乡级河湖长每月至少巡查1次,村级河湖长每半月至少巡查1次。省、市级河湖长重点巡查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
县、乡、村级河湖长主要巡查河湖水域是否存在成片漂浮物,河湖水体是否存在明显异味、颜色异常、浑浊等水质较差现象,或其他突发性污染水体现象等。在堤防、滩地等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垃圾、渣土、废弃物等乱倒乱堆现象,以及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等问题。
上级河湖长应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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