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次!“昆山砍人案”警方执法画面公布
央视网消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砍人案”有了结果。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防卫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认定为正当防卫呢?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此采访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办案民警不仅讲述了案发过程还首次公布了执法画面。
据民警介绍,8月27日21时30分左右,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刘海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载着一男两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轿车上的男子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
据民警介绍,此时最先下车的刘某某也参与了对于海明的殴打。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据民警介绍,虽然当事双方都有朋友来劝架,但刘海龙仍然持续追打于海明。”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讲刘海龙个头比于海明矮,可能在击打中没有占到便宜,于是就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监控显示,就在刘海龙用刀击打于海明的过程中,突然之间,刘海龙的刀甩脱掉落在地上。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
监控显示,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持刀追了上去。据民警介绍,于海明在追逐中,砍了刘海龙2刀均没有砍中。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据民警介绍,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记者:“于海明为什么拿手机?”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据民警介绍,于海明拿了刘海龙的手机后,让同事帮忙报了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刘海龙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鉴定,刘海龙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为醉酒驾驶,同时,案件所涉砍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综合监控、法医、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得出前五刀砍中刘海龙,后两刀没有砍中。”
民警介绍,基于这一调查结果,警方最终做出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吉强:“认定刘海龙行凶。”
同时,警方还对刘海龙的朋友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的情况,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