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出台 通知 妥善解决房改六大遗留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房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市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房改政策,做好我市房改工作的延续。
房改二十余年:
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完善
据悉,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于1994年底全面展开,郑州市先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1994〕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5个房改文件的通知》(郑政〔1994〕48号)及《关于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房改字〔1999〕13号)等文件,至今已进行了20多年。
目前,我市房改工作历经了全面建立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不同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住房建设投资、建设、分配、维护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完善了住房供应体系,基本解决了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作中遇到了不少疑难和遗留问题无法处理亟待解决。
明确房改政策,做好房改
延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此次出台的《通知》再次明确房改政策,做好我市房改工作的延续,有利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盘活市场,维护好全市职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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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超面积
关于多套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面积问题的处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七项规定“超出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通知》明确了房改房超面积部分的计算价格及办理要求,为鼓励职工尽快办理补超标手续,也给予了适当的折扣。
具体来说,对职工现居住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拥有多套住房,若其中一套或多套合并计算面积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其余成套住房原则上应退回原产权单位;若因客观原因无法退回原产权单位的,经产权单位同意,由产权单位纪检部门盖章,本着自愿原则,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郑州市上年度市内各行政区域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计算超面积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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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面积购房款缴纳
关于超面积购房款的缴纳,《通知》提出,依据相关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缴存于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企业单位超面积购房款存于各单位售房款账户,归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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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
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中第四条(十二)“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第八条(二)“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者外,在2003年底前继续按成本价出售,2004年1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了购买剩余产权的价格,控制面积内按郑州市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执行,即3200元/㎡计算,保留年代折扣优惠(自取得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计算房款;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房改房超面积部分计算价格及办理要求的规定计算超面积房款的办法向全部产权过渡。
关于批复过的单位集资建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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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经市房改办批复过的单位集资建房的出售,《通知》明确了原经市房改办批复的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困难企业利用自有生活用地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在控制面积内仍按原建房成本价出售;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若当年已按市场价缴纳过超面积购房款的仍按原价格办理;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若已按照接近或者基本接近当年市场价缴纳过房款的,待房管部门认定后再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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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
关于存量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由于我市还有少量公有住房未办理出售手续,为了解决我市职工实际问题,《通知》规范了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资格,调整了公有住房的价格。即控制面积内按郑州市2016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价执行(3200元/㎡)计算,保留年代折扣优惠(自单位取得产权证算起,每年折扣1%,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超过控制面积外的部分,按房改房超面积部分计算价格及办理要求的规定计算超面积购房款。办理时限,自即日起,截至2019年2月28日,逾期不办者视为放弃,今后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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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租金调整
关于调整郑州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租金,《通知》要求,在职工家庭收入合理支出范围内,参照郑州市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