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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财产继承20万元以下 公证费不超1.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1  来源:燕赵都市报
核心提示:财产继承20万元以下 公证费不超1.2%

婚姻财产协议公证处收400元/件;曾用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80元/件;招投标、开奖、公司会议、选举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每小时400元~800元……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最新印发了《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对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颁布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目前执行的新版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收费。同时,大幅降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降低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收费。

1.财产继承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

财产继承20万元以下,

公证费不超1.2%

上述通知明确了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将企业和群众最关注的基本类和非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对公证机构办理的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不超过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予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财产合同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

财产合同(协议)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500万元及以下的,按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0.14%收取;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0.1%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0.04%收取;1亿元以上的部分,协商收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按标的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按执行证书载明执行金额的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民生领域

公证事项收费降低

据了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所需人数、时间和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确定。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公证事项在人力成本、用时长短、工作量和执业风险等方面均不同于其他公证事项,具有特殊性,由原来计件收费改为计时收费,有利于降低公证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公证工作效率。

我省已合理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大幅降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降低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收费;降低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类中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等一些基本公证服务事项,保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2.放开了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放开了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一些非基本和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放开由市场调节,对原实行政府定价的代拟相关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参与经济谈判、翻译、公证调解、代办登记认证等公证事务、查询公证档案、清点遗产、保管遗产或其他财产、物品等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书面确定。

鼓励公证机构之间及公证机构与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间良性竞争共同发展,防止垄断收费。

3.部分情况公证费用需减免

取消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进一步惠民利民,取消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公证收费项目,公证机构不再收取费用。

进一步规范优惠减免政策。《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免部分费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4.公证机构

收费有了目录清单

建立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无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事业发展情况对目录清单及时修订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办法、收费清单、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5.其他发生费用的情况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并由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出具合法票据:

(一)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代办登记、认证、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取证产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应与当事人事前协商,提供费用概算,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及结算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使用合法的票据。特殊情况下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应当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否则当事人可不予支付。公证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应当由公证机构统一收取,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协商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等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因其他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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