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余 黑老大 吴某根获刑25年
9月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吴某根等14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至此,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办的涉黑案件尘埃落定。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根自2008年1月刑满释放以来,先后网罗兰某、陈某、夏侯某、吴某、钟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进行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并由此不断发展壮大。同时,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日常活动中,有着较严格的等级管理模式、组织纪律和活动规约。
2008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开设当铺、承包酒店、入股金矿和建材公司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1500万元以上。组织所获取的经济利益,除用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个人债务、投资及挥霍,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经济资助,为被采取强制措施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和抚慰金外,还用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为扩张势力,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该组织勾结李某(已判刑)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殴打无辜群众、非法拘禁他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等治安违法行为11起,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等犯罪16起,涉及罪名12项。
此外,该组织还采取敲诈勒索手段,强行向他人非法收取巨额过路费和保证金,逐渐垄断了分宜县的砖厂市场;通过串通投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代人强索债务;使用枪支、刀具等械具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根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罚金人民币163万元;判处陈某等8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7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8万元不等;判处黄某等5名参加者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9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同时追缴组织和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516.928万元上缴国库。 (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