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辽宁 » 正文

全球报道: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新华社长春9月13日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公开宣判辽宁
原标题: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长春9月13日电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对被告人李文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李文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对其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文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7年至2016年,李文科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59万余元。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下半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被告人李文科先后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给予多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币87万元、美元11万元、面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86万余元。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李文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办案机关查处其受贿犯罪事实时,其主动交代了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构成自首;李文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汤龙、孝媛)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