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连续停水超过72小时未恢复供水的(不可抗力除外),拟处每小时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9月13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上述规定。
自建供水设施拟禁连公共供水管网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和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持有相应水质检测资质的水质检测报告,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连续停水超24小时应紧急供水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巡查抢修。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巡查抢修专用车辆应当统一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供水应急、抢修巡查车辆提供便利。
个人不得擅自操作供水管网阀门
非供水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城市供水管网阀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或扰动水表,不得更换或损坏表封、表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加装水泵抽水;不得有改变用水性质、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等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不得进行影响室内供水设施维修、水表抄读的装饰装修。
水表损坏拟按前12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用水拟设置四级阶梯水量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居民用水应设置四级阶梯水量(县城居民不少于三级阶梯);非居民用水要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生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出现下面三种情况均可予以处罚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连续停水超过72小时未恢复供水的(不可抗力除外);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处以每小时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供水。
擅自关阀门,个人最高罚款500元
擅自操作城市供水管网阀门的,将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影响室内供水设施维修、水表抄读的装饰装修的,拟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擅自拆除、更换或扰动水表的、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加装水泵抽水的,拟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行为,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