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日针对规范商品房摇号再次下发通知:
一、在西安市限购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十日内,持《项目销售公告》、《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承诺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二、意向登记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时开展信息核验工作,重点核验以下内容:登记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登记信息是否与登记家庭提供的原件材料信息一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等);登记家庭是否符合西安市购房资格;贷款购房的,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三、开发企业组织信息核验时,以下资料可由登记人填写承诺书后“容缺受理”:住房查询证明;贷款购房人的征信报告(仅限法定节假日,须后补)。四、意向购房人少于可销售房源、可自行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须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房屋销售现场发布自行销售公告(包含房源信息、选房时间和地点、意向登记名单、选房顺序等内容),公告满1天后,方可开展自行销售活动。开发企业应确保已登记核验家庭优先选房,已登记核验家庭选房(或确认弃选)后,未登记核验家庭方可参与选房。五、公证摇号的项目,所有摇号家庭参与选房、递补选房(或确认弃选)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微信公众号、销售现场发布剩余房源销售公告(至少1天)后,自行组织销售。
六、摇号排序未中号的登记家庭放弃递补选房的,不计入失信惩戒次数,但其选中后放弃签约的,计入惩戒次数。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在开展信息核验时,因未认真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导致出现错误信息、投诉举报的,视其情节记1-3分处理;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登记购房人进行核验的,记3-5分处理,暂停项目当期销售活动。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由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