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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河南省邓州市一民政局科级干部被实名举报涉嫌多项违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19  来源:国际在线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居民孙天印寄发多封实名举报信且电话投诉:称邓州市民政局边界科科长刘波涉嫌诈骗、高利转贷、巨额财产来源不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居民孙天印寄发多封实名举报信且电话投诉:称邓州市民政局边界科科长刘波涉嫌诈骗、高利转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项违法罪名;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举报信:刘波涉嫌多项罪名且背后有保护伞
举报信中,当事人孙天印列举了刘波三项罪名。
第一、涉嫌诈骗犯罪。孙天印在信中描述说,2017年7月13日,孙天印到南阳市办事,刘波搭车去南阳市玩。当晚,孙天印请刘波在南阳市吃饭,吃完饭后21点左右,二人去南阳市白河中路的南岸明珠商务酒店休息,房间是孙天印朋友胡光亮开好的,到了酒店门口,刘波谎称借车到其弟弟家玩,将孙天印价值83万多元的丰田巡洋舰开走(车号豫RAM666),然后去无音信,至今未还,这一点有胡光亮(电话:15103778888)可以证实。
第二:涉嫌高利转贷犯罪。举报信中称,长期以来,刘波在邓州市信用社(现邓州市农商银行)套取信贷资金,金额高达300多万元用于放贷,放贷利息高达月息三分,非法获利高达几百万元。孙天印和刘波原本是朋友,一日,刘波给孙天印说自己是国家干部,家里太多钱怕人查,想在孙天印那里放一部分钱。从2014年开始分四次转给孙天印200万元,让孙天印替他保管,期间又从孙天印那里拿走116万元,还剩84万元。但是后来算账的时候刘波却翻脸说钱是按照月息3分借给孙天印的,之前转走的116万元是利息,说那200万是从银行贷出来专门用来放高息的。然后,刘波伙同其妹刘青(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还有邓州市房管局工会主席李均岭,许春瑞(系李均岭之妻国家工作人员),杨兰(系刘波妻子,公路局工作人员)。声称这200万他们都有份子,在2017年5月1日在刘波家(邓州市古城广场南侧)由杨兰写好的条子胁迫威逼孙天印签字。
第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此条,举报信中是这样描述的:刘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每个月工资收入是固定的,按照邓州市公务员的收入标准,其积蓄数额是有限的,是有据可查的。刘波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刘波在邓州市古城广场有一独院,在邓州市团结路有四套房产,在南阳市新市政府后面有两套房产,上述房产价值超过300万元。刘波在邓州市卫生路拥有一块土地,土地证号2012第358号;在邓州市一小对面有土地一块,原系邓州市农业局土地;在邓州市工业园区有工厂和土地,大约70亩左右,原系邓州华信棉业的厂房土地,被刘波采取巧取豪夺地非法手段占有(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795号判决书和(2015)邓法执字第405号执行通知书)。上述土地价值超过1000万元。
关于保护伞一说,孙天印在信中说,刘波、刘波之妹刘青、万中志(原邓州市反贪局副局长现任邓州市监察委政研办副主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形成了一个利益团伙,成为刘波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刘波出面高利转贷,刘青和万中志利用职权提供幕后保护,把法院和执行局当成该利益团伙的讨债利器。该利益团伙长期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用于放高利贷,采取串通欺诈、威逼胁迫等方式威逼受害人签订高息借款合同,又利用该团伙在法院、检察院等公权部分的权力枉法裁判、违规执行,最后获得超额利益。刘波在邓州市法院起诉孙天印,在庭审中,法庭对刘波的任何话都予以采信,连远远超过正常利率的月息三分都予以保护,支持。并且该笔借款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刘某在拿到判决后申请执行,在其妹刘青的幕后帮助下,以及万中志的招呼下,邓州市法院执行局严重违反执行程序,把孙天印价值50余万的雷克萨斯轿车扣押,执行人员逼孙天印在折价抵账20万元的笔录上签字,孙天印不同意,被拘留,车被刘波开走了。还有,2014年,刘波从银行套取了445万信贷资金,以月息三分的高息借给邓州华信棉业责任公司,之后起诉到邓州市人民法院,然后通过执行将邓州华信棉业位于邓州市工业园区的工厂和土地(大约70亩左右)强行占有,该土地厂房价值上千万元。



证据:多项证据,直指三项罪名成立
随举报信,投诉人孙天印还提交了六项证据。1、车辆买卖协议。证实孙天印于2014年4月13日花费83万元购买了车号为豫RAM666的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该车为孙天印所有。2、证人胡光亮证言,证实被举报人骗走孙天印的丰田巡洋舰越野车,至今未还。3、邓州市法院(2017)豫1381民初3492号判决书。证实刘波对孙天印高息放贷200万元。4、录像资料,录像显示邓州市农商银行催欠人员向孙天印催讨刘波的贷款,证实刘波的高息放贷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5、2018年8月4日,孙天印与邓州市农商银行要账中心的丁主任的通话录音,证实刘波放高利贷的钱来源于银行套取的信贷资金。6、邓州市人民法院(2015)邓法民初字第795号判决书,证实刘波445万元资金用于放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高利转贷罪。



律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波等已触犯多项法律法规
针对孙天印举报刘波涉嫌三项罪名一事,北京一著名律师事务所李铭(化名)律师这样解释,从当事人孙天印描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证据看,不管自纪律角度谈起,或是从法律角度谈起,刘波等人的行为,都是令人不耻的。从纪律上说,刘波不但是一名国家公务员,而且还是一名共产党员,他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中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从法律上说,财产来源不明,放高利贷等,已经在法庭上成为不可批驳的事实,无论如何刘波等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举报人孙天印:15083336818
2018年7月13日

来源:http://www.gmkb6.com/politics/7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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