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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昌黎盗采河砂团伙落网受害人期待合案侦查严惩凶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辽线网  作者:杨力财 徐熙雯
核心提示:犯罪嫌疑人李建生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是省、市领导机关督办案件,且已经被昌黎县公安局定为涉恶案件。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在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迅速移送检察院,并被迅速起诉到法院。但是,两次退补形成的与本案被害人杨力财相关的证据既未深入调查,也未随案移送。

犯罪嫌疑人李建生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是省、市领导机关督办案件,且已经被昌黎县公安局定为涉恶案件。该案经检察机关两次列明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目前在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迅速移送检察院,并被迅速起诉到法院。但是,两次退补形成的与本案被害人杨力财相关的证据既未深入调查,也未随案移送。
一、昌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李建生等人非法挖沙采矿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又侵犯了杨力财对于该片土地地表的承包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树木)的所有权。侦查机关仅仅侦查非法采矿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事实部分,而未将杨力财列为该案被害人,未全面侦查杨力财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属于遗漏重要罪行和重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建生等人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将被害人杨力财合法承包土地上栽种的四万五千余棵树木进行了不同程度毁损,承包地地表也大面积遭到其破坏。受损承包地系被害人杨力财自昌黎县靖安镇庄窠村村民委员会、佟永洪、侯占双、侯占国、孙淑华、张春民、李金洪、苟红伟、苟振华、杨胜壮、赵景宽等100余村民处承包而来(有承包合同为证),签订承包合同后,被害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仅承包费,被害人就投入了上百万元。后被害人在承包地上栽种了三万多棵树木,加之承包时自发包方处购买的一万多棵树木,承包地上树木总量为四万五千余棵。现因李建生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致被害人杨力财财产严重受损。
被害人杨力财及其家属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包括向镇政府和水利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也曾拨打市长热线请求对此事予以解决,但有关部门一直未予深入调查。昌黎县公安局对李建生等人非法采矿案立案侦查后,曾到被害人杨力财家中调查,要求提供受损承包地的承包合同,侦查人员离开后,被害人家属将全部承包合同找出,但不知何故,公安机关却并未前往调取。最终犯罪嫌疑人违法挖沙采矿行为致被害人承包地地表及地上树木严重受损的相关证据并未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之中,属于遗漏重要罪行和犯罪事实,存在有意保护恶势力之嫌。
二、昌黎县检察院对李建生等人非法采矿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要求对杨力财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并不深入,且未将补充侦查已经获取的杨力财受损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一并审查起诉。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期间,公安机关为被害人杨力财作了询问笔录,杨力财在笔录中提供了数名证人(其中包括杨力财自其处购买树苗的证人及曾受雇于杨力财参与栽种树苗的数十名村民)以证实杨力财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且将其与村委会、村民等签订的承包合同提供给了公安机关。但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公安机关并未将杨力财的询问笔录、承包合同等任何与杨力财承包地受损的证据移送检察机关,对杨力财提供的数名证人未进行全面调查,对杨力财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产生的损失也未予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未及时全面收集并提供上述证据,显系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三、李建生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该行为致杨力财损害的犯罪事实无需另行立案、无需另案侦查,只需与非法采矿一案一并侦查处理即可。昌黎县公安局通知杨力财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适用刑事程序错误,有拖延查清李建生等人完整犯罪事实时间之嫌。
本案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具体是指李建生等人非法挖沙的犯罪行为。众所周知的逻辑,挖开地表非法采沙,必然对地表以及地上附着物造成侵害。即,李建生非法挖沙侵害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同时,必然侵害杨力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上树木的所有权。杨力财主张,李建生等人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也另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退一步讲,即便李建生等人侵害杨力财利益的行为从刑法角度并未被单独定罪,但该侵害行为也应当作为评价非法采矿罪严重程度的犯罪事实中的一部分,应当深入侦查并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四、这一涉及黑恶势力案件背后尚有大量其他隐情:
1、事实上,李建生等人非法采砂行为除毁坏杨力财合法承包地800余亩外,还涉及周边其余七个村庄村民的4000余亩土地。
长久以来,李建生等人的黑恶势力横行乡邻,肆无忌惮地毁坏着周边村民辛苦耕种的土地,利益受到侵害的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此案案发后,案涉人员部分被羁押,部分在逃,现各村百姓均敢于站出来揭发、指证案涉嫌疑人所犯的除起诉书上指控以外的其他罪责,相信如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包括杨力财及其他村民承包地受到犯罪行为损害的事实均很容易得到证实。
2、 在此案件中,涉嫌此犯罪的李景春、陈成、李善峰、温庆江等人已在逃,现被公安机关网上通辑,其中的李景春为时任唐山市滦南县主管水务副县长李景云的亲弟弟。
犯罪嫌疑人李建生曾于20122月办理过有效期至2012630日的采砂许可证,上面明确记载开采地点为唐山市滦南县马城镇大王庄村段滦河内,但长久以来,李建生等人却能够超出采砂许可证的许可日期,跨越开采地点,在昌黎县境内大面积非法采砂,破坏耕地,但案发前一直未受到任何执法部门的制止,且此案件应被害人杨力财申请,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均未将与杨力财承包地受损的丝毫证据移送检察院,所有的这一切,不得不让被害人杨力财联想到此案是否受到了李景云背后其保护伞的操纵与干涉。
3、为非法采矿,案涉人员大量毁坏耕地,欺压百姓。
2016年,案涉成员之一的温庆江指使数十名社会人员将阻止其毁坏自家耕地的杨力财哥哥杨力权腿部打断,该案曾以寻衅滋事罪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涉案人员至今无一人到案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件不了了之。
综上,被害人杨力财恳请上级相关部门对以上情况介入调查,监督公安机关对李建生等人非法采砂致杨力财承包地地表及地上树木受损的证据进行全面深入调取,并将调取的证据移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更要铲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深入贯彻开展中央打黑除恶的指示精神,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为被害人杨力财挽回损失。(杨力财 徐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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