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科技 » 网络 » 正文

全球报道:广电总局 拟禁止广播电视机构在黄金时间段播境外视听节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广电总局:拟禁止广播电视机构在黄金时间段播境外视听节目(来源:中国网)搜狐娱乐讯 中国网9月20日报道,国家广播电视

原标题:广电总局:拟禁止广播电视机构在黄金时间段播境外视听节目

(来源:中国网)

搜狐娱乐讯 中国网9月20日报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日公布了《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19∶00—22∶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化平等交流。

意见稿明确,不得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参与制作或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

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项内容。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见稿提出,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对其依法进行处分的建议。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

责任编辑:刘爱迪 UN918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