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官司赢了也不一定能拿到钱
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吗?不一定!今天,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5起“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提醒当事人和全社会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从而形成正确的执行预期和舆论导向。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区别何在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生效法律文书能否执行到位,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据此,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人民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义务承受人依法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执行“是不能也,非不为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通俗地说,“执行难”案件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案件是由于客观原因使得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首先就是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要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等情形。而“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大部分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一言以蔽之纳入“执行难”的范畴。当然,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履行能力是动态变化的,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恢复执行。
如何远离“执行不能”, 请看法官支招
执行法官提醒,无论是商事活动还是日常生活,都要有风险应对之策,从而最大限度远离“执行不能”,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应对风险?一是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二是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三是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四是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欧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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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法执行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4年3月16日,方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撞上聋哑人谭某,造成谭某重伤一级、二级伤残。谭某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元,期间除方某家属代为支付了医疗费48033元,方某再无力赔偿。经法院判决,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赔偿谭某各项损失120万元。因在关押期间方某被确诊为胃癌,暂予监外执行。判决生效后,方某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谭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瘫痪,家庭负担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平江县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方某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又通过4次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方某为胃癌患者,且系精准扶贫户,确无履行能力。谭某的儿子表示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