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全球报道:两次败诉 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去世职工工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搜狐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两次败诉被判重做决定,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去世职工工伤针对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南平市人社局在9月18日第

原标题:两次败诉被判重做决定,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去世职工工伤

针对一起职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福建南平市人社局在9月18日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此前,法院曾两次判决人社局败诉,要求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按照规定,家属不服人社局判决,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两次都告赢,人社局却依然作出同样的决定。这次如果继续告,就算会赢,他们还可以再次作出同样的决定,如此无限循环,那我们起诉的意义是什么?”死者家属很不解。

死亡时间争议:脑死亡时间是否能作为死亡标准界定?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福建省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职工蒋玉玲(化名),2016年5月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第二天医院判定蒋玉玲脑死亡,之后家属坚持治疗,数天后她心肺死亡离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家属认为,蒋玉玲在48小时内被医院宣布脑死亡,符合工伤认定规定。南平市人社局认为蒋玉玲发病后心肺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因不服南平人社局的判定,蒋玉玲家属提起诉讼,双方对簿公堂。庭审中,工伤认定以脑死亡时间还是心肺死亡时间作为死亡认定的标准成了争议焦点。

2017年2月,南平延平区法院判决要求南平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院称,本案中蒋玉玲的死亡时间是以心肺死亡还是以脑死亡时间作为判断标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延平区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且脑死亡为不可逆状态。“不论从人文关怀角度,还是医学学术角度,将蒋玉玲脑死亡时间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界定标准,更符合人情和学理。”

人社局两次败诉后,第三次作出相同决定

上诉期限内,南平人社局未提上诉。判决生效后,南平人社局申请再审,2017年8月16日被南平市中院驳回。

此后,在未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南平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决定书》。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南平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面对南平人社局的决定,家属只好第二次将其告上法院。2018年7月25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人社局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并没有收集到新的证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蒋玉玲不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

对于死亡时间认定是以“脑死亡时间”为准,还是以“心肺死亡时间”为准,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此,法院认为南平人社局在第二次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对争议焦点予以正面回应,在行政文书中针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和说理缺乏应有的说服力。

综上理由,延平区法院作出判决,再次撤销南平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9月18日,南平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了不予认定蒋玉玲工伤的决定。

在这份决定中,南平人社局认为,虽然医院提供的《病程记录单》有记载蒋玉玲出现脑死亡的状况,但这个记载的判断不是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只是病历记载的一种状态,同时在蒋玉玲被判断为脑死亡状态后,其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仍存在,其家属和医院此时均未放弃治疗。直到2016年5月9日医院才宣布临床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家属不服南平人社局的决定,但是否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在犹豫中:“在法院告赢了两次都没用,第三次就会有用么?”

责任编辑:武丹 UN951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