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拟立法 志愿者求职有望优先录用
志愿服务既是传递爱心和正能量的渠道,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9月25日,《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对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开展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助医助学、乡风文明、社区服务、心理咨询、文明劝导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为保障志愿服务实质化,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对志愿者职责义务进行了明确:志愿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等权利;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为了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条例草案规定,针对一些不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但活动开展很受群众欢迎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体,这些团体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建成学雷锋“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站7137个,注册志愿者1200万人,人数居全国第一。“通过立法规范志愿服务,对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让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文明风尚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各方面。”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
为了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的社会文明风尚,条例草案中对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进行了规定,要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普通高级中学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综合实践活动并给予相应学分;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