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云南建水县人民法院对建水县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公司被判处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被判处实刑。据悉,该案也是云南省省级环保部门查办并移交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7年5月下旬,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来信投诉,对建水县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5月初,建水县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的股东倪某某、孙某、聂某某商议后决定恢复苄基胂酸的生产。5月8、9日期间,孙某安排该公司员工王某某使用装有容器罐的汽车将该公司苄基胂酸车间清理到污水储存池的含砷废水约24吨,分3车倾倒于该公司厂区东南角一条土路尽头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坡上。2017年5月13日至23日期间,建水县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在苄基胂酸项目尚未完成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生产,孙某明知厂内的污水处理设备尚未使用,苄基胂酸车间的水管连接至本厂的一未作任何防渗处理的废渣厂内。
苄基胂酸车间负责人陈某某将废水储存池中储存的生产产生的废水已满的情况三次向厂长黄某某汇报,黄某某均又向孙某询问处理方法,孙某三次安排王某某用苄基胂酸车间外的离心泵将车间内的含砷废水约35吨直接排放在该厂区内未作任何防渗处理的废渣厂内。犯罪嫌疑人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的含砷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2017年6月上旬,省环境保护厅将该案移送至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该案件移交建水县公安局具体查办。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建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建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被告单位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孙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日前,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2018)云2524刑初76号),判决被告单位建水县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离心泵1台、软管2段、开山王翻斗车1辆、工程水泵1台、车载水罐1个,依法予以没收。(杨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