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施工合同必须进行招投标,但今后是否招投标将由各地自主决定。笔者10月4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启动修订工作,根据最新的修订草案,为响应当前政府“放管服”改革需要,除了国家规定必须纳入招投标范围的项目之外,我省和各地市不再另行扩大招投标范围,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扩大招标人自主权
采购超30万元物资不强制招标
此轮修订以简政放权为最大特点,对原《实施办法》做了大量删减,由原来的五十六条删减到三十五条,特别是对招标范围和标准不再做具体规定。比如原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在规模上,只要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进行招标。而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这些规定被删除,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之外,省和地级以上市不再扩大范围,这将进一步扩大招标人的自主权。
除此之外,修订草案删除了对投标人申请投标必备条件的规定,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同时删除了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的规定,改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设定标底。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招标条件,扩大项目招标的选择范围,更好实现招标人的项目建设需求。
突出事中事后监管
不得对招投标单位信用排序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此轮修订也注重放管结合,特别突出了事中事后监管。比如,修订草案规定,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以加强对自行招标活动的监管。投标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而为了防止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预防出现“萝卜招标”现象,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层级排序和强制要求招标项目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认可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论等行为。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也突出优化服务,力图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比如规定招标公告的发布期限由“7日内”缩短为“3日内”,从而提高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并将原《实施办法》规定“所有投标人的投保保证金都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回”,改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回”,这将提前退回大部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减少对资金的占用时间,提高投标人资金的使用效率。(记者/骆骁骅 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