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合肥庐阳区法院9月18日判决的许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披露了今年3月,合肥一派出所辅警许某因好奇欲模仿民警验枪动作,因疏忽大意在未确定枪支内是否有子弹,未将枪支指向安全区域的情况下,拉动枪支套筒,导致枪支击发,击中派出所一民警完某某大腿,后完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合肥庐阳区法院判决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许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长丰县人,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派出所辅警,现住合肥市庐阳区。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与同为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辅警的谢某及合肥市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民警完某某三人,在杏花派出所一楼东侧的休息室内聊天,准备稍事休息后出警巡逻。在聊天过程中,许某出于好奇将完某某放在床上的单警装备中的值班用枪(77式手枪)拨出拿在手上,欲模仿民警验枪动作,并在谢某的指点下打开了枪支保险。之后,许某在未确定枪膛内有无子弹,且未将枪支指向安全区域的情况下,用左手拉动枪的套筒,致右手食指扣动扳机,导致枪支击发,子弹击中完某某左大腿外侧。
中枪后,许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配合进行抢救,后又随120急救车将完某某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4时49分,完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则由民警从医院接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许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完某某亲属人民币23万元整,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庭审时,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系过失犯罪,又系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因疏忽大意,在未确定枪支内是否有子弹,未将枪支指向安全区域的情况下,拉动枪支套筒,导致枪支击发,击中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被告人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