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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银川市5部新修法规11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银川市5部新修法规11月1日实施记者获悉,银川市相关部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

原标题:银川市5部新修法规11月1日实施

记者获悉,银川市相关部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作出解释说明,这5部条例自1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法规完善了禁止性行为。以前,水资源管理条例只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作了禁止性的规定。缺少对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新修订后增加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内容。此外,对水资源管理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中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作了相应修改。

调整了处罚行为、种类与幅度。比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中对向农用水体排放、倾倒垃圾、废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此次作了相应修改。此外,还对水资源管理条例、城市供水节水条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中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处罚幅度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作了相应修改。(记者 徐佳敏 尚陵彬 实习生 刘娜)

(责编:穆国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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