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动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减证便民的工作,省公证协会组织专门力量,对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共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可以通过当事人承诺或者信息共享核实解决的各类证明材料53 项,研究编制了全省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的37类114项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
山东省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清单
1.学历公证
2.学位公证
3.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4.亲属关系公证
5.(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
6.结婚证公证
7.离婚证公证
8.死亡公证
9.曾用名公证
10.国籍公证
11.居民身份证公证
12.护照公证
13.户口簿公证
14.户籍注销公证
15.录取通知书公证
16.在读证明公证
17.毕业证书公证
18.学位证书公证
19.成绩单公证
20.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21.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22.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23.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24.健康证公证
25.诊断证明书公证
26.营业执照公证
27.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证
28.税务登记证公证
29.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30.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31.存款证明公证
32.住所地公证
33.职务(职称)公证
34.法人资格公证
35.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36.病例(案)公证
37.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38.收养登记证公证
39.民事判决书公证
40.民事调解书公证
41.判决生效证明公证
42.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43.存款证明公证
44.公司章程公证
45.许可证公证
46.居住地公证
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减少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证明、无谓证明、过度证明,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繁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公证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和广大公证人员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坚持“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把不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让人民群众在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服务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山东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表(试行)》是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申办公证事项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的梳理规范,分为两部分。一是总则说明;二是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应提交的材料名称。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不得随意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职权调取或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调取的,不得随意转嫁给当事人。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认为确需当事人提供清单之外证明材料的,由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对当事人确实无法提供清单所列直接证明材料的,不得简单拒绝受理,应根据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间接证明材料指引和取证途径,一次性告知,并做好耐心解释。
各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每位公证人员熟悉了解各类公证事项应提供证明材料名称和主要材料来源,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等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各市公证协会可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卷宗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且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查处,避免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报省公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