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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制报道:一起性侵女童案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3  来源:央视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一起性侵女童案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多年前,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北方某省一个村里发生,受害者当时还不到12岁,而侵害

原标题:一起性侵女童案 来自最高检的抗诉

多年前,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北方某省一个村里发生,受害者当时还不到12岁,而侵害她们的竟然是老师。这起案件前后历经6年4次审理,这是一宗怎样的案件呢?

乡村学校发生性侵女童案

这是位于北方某省一个村里被废弃的乡村小学。5年前,受到这起发生在校园内性侵案件的影响,学校从当地搬离。然而曾经在这所学校里的遭遇,却成为多名女生无法抹去的伤痛。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以下隐去了事发的地点与全部涉案人的个人信息,被害人的名字将用英文字母ABCD等来指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这是一个乡村小学班主任强奸猥亵女学生的案件,这个被告人他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将本班的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带到没有人的宿舍、澡堂、办公室,甚至带到校外,进行猥亵和强奸。

七名女生曝出“秘密” 震惊校园

当侦查人员询问被侵害的女生A时,她说曾经把自己遭到班主任秦某性侵的秘密告诉过同班的几名同学。班级里的几名女同学也对A说,秦老师也曾经对她们实施过侵害。就这样,警方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A,还有六名女生遭到秦某的侵害,她们都是秦某班上的学生,时间竟长达一年之久。

侦查表明,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分别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等地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当地所在的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全面细致的审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秦某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13年9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秦某并未提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这一次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6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次的二审结果与此前认定有所不同。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诉讼程序合法,但对强奸罪部分量刑不当。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由无期改判十年 为何量刑差别大?

案件二审办案检察官助理 商琳琳: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但没有认定构成情节恶劣,认定被告人猥亵儿童罪,没有认定构成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依据《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为量刑明显不当 检察院抗诉

据此,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理由之一是对被告人秦某的强奸罪没有认定“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检察官 王海:我们认为这个案件强奸犯罪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犯罪,包括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具有五种加重情形的,应当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个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轮奸等五种具体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七种具体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是有特殊身份、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犯罪对象为不满12周岁的幼女学生;犯罪地点在农村寄宿学校或秦某家中;性侵时间持续近半年;强奸二人,总次数达到“多次”;犯罪引发被害学生恐慌、抵制、不敢上学等严重后果;秦某拒不认罪,且案发前专门叮嘱被害人不要指认他犯罪,毫无悔罪之意。综合来看,秦某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多项“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全案主客观因素,符合“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等相对公开的场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办案检察官认为:虽然有关规定没有列明集体宿舍是“公众场所”,但这样一间大寝室,和教室一样是校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众多学生同时共同使用,只有特定老师可以进去查寝,应当认定为特定的公共场所。被告人秦某在宿舍,在众多学生就寝时,对学生实施的侵害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最高法采纳抗诉意见 改判无期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这一案件。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

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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