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近3年来重庆51人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定罪
10月12日,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重庆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120件174人,已判决46件51人。
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法院执行是实现胜诉人权益的重要司法活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拒执罪,既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告人履行法定义务,更是通过刑事程序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尤其是执行秩序。
2015年,市高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相关会议纪要,明确了追究拒执罪案件的程序,并联合下发了相关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拒执刑事公诉案件的具体责任分工。市高法院还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联络机制,定期通报追究拒执犯罪的情况。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公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51件60人,判处拒执罪40件43人。
今年3月,市高法院出台相关意见和指引,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证据证明标准、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等内容,细化了拒执刑事自诉程序,使拒执刑事自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提高了追究拒执犯罪的针对性和准确性。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理以自诉方式追究拒执犯罪的刑事案件69件114人,追究拒执罪6件8人。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有23件案件因被告人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撤回自诉,占同期已结拒执罪案件总数的30.6%。
新闻发布会上,市高法院还发布了7件案例。苏福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①
变卖股权 变更公司法人 隐匿财产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重庆市某防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向夏某某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约定利息,担保人为其防火设备公司。因周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夏某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仍未按时还款,并将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他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对该银行卡实际控制,上述银行卡收入近百万元。
最后,法院认定周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②
假离婚分割财产 逃避赔偿义务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陈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曾某,被曾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医疗费等共计6.5万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签订“房屋及屋内一切归妻子所有,银行贷款由陈某归还”的财产分割协议,意图逃避赔偿义务。二人还将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农机经营等事务。自2016年6月至案发前,陈某及前妻名下账户及借用他人账户累计进账达57万元,还将9.2万元转给儿媳用于买房。
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③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某特殊钢板有限公司因与某银行重庆分行金融借款纠纷,被法院裁定查封钢板公司土地、厂房以及动产质押物约415吨。
查封后,钢板公司总经理丁某某未经法院和银行同意,决定运走部分被查封的钢板,其中运往外省的36吨钢板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指使、安排他人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