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本报北京10月15日电 (记者王珂)商务部15日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41.1%—123.4%,征收期限为5年。
应国内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于2018年6月16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作出最终裁定。
原标题:商务部:原产于美日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 人民日报 》( 2018年10月16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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