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徐州出台楼市新政 购房时需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买房时就要给它缴“养老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备受购房者的关注。
近日,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市市区维修资金交存具体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简称《规定》),以此完善维修资金缴存制度,确保应缴尽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11月施行的《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进行了规范: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按照政府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此次出台的徐州市区(贾汪区、铜山区除外)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的新政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总建筑面积,缴存电梯消防专项维修资金并垫缴10%的房屋本体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清算和退款。
《规定》也将维修资金相关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时,随同购房款一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缴存首期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缴入市物业管理中心维修资金专户。
未售出及自留的商品房维修资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垫缴,待房屋出售再向购房人收取,同时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转交给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市物业管理中心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当核验维修资金缴存票据,未缴存的,不得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交付使用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特别说明,2002年11月1日至本规定下发之日期间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前或首次使用维修资金前由业主缴存,未缴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催缴。仍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市政府第140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纳入诚信档案。(李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