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不好,高汤加点“料”。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法院18日对王某、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了宣判,两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彭某某两夫妻在长沙市高新区某小区经营粉店。因生意不景气,为改善生意,王某提议往高汤中添加“罂粟壳”,彭某某予以同意。2017年,王某先后两次购得“罂粟壳”。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彭某某多次将所购“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2018年1月,长沙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元。
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两人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