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了《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办法》中明确,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将由省政府追责。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市级行政区一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县级行政区一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乡级行政区一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按照《办法》要求,辽宁省将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