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人行贿辽宁铁岭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志勇逾千万元 获刑四年
落马一年半后,辽宁省铁岭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王志勇的部分受贿细节获得官方披露。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2007年-2010年2月期间,为铁岭市一商人在政府工程项目回款及承揽工程上提供帮助,时任铁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的王志勇先后收受该商人贿赂款逾千万。因犯单位行贿罪,该商人被判刑四年。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朱忠奎单位行贿罪二审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上述公开裁定书发现,王志勇落马两周后,向其行贿千万的商人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忠奎随即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并被监视居住。
2018年7月20日,因犯单位行贿罪,朱忠奎一审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朱忠奎不服,提出上诉。两个月后,即2018年9月2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志勇落马两周后,行贿人被监视居住
2017年4月5日傍晚,“大城市”铁岭两位厅级干部同时被辽宁省纪委宣布落马被查。一位是铁岭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志勇,另一位是铁岭市原副市长郭治鑫。
北京青年报“团结湖参考”此前报道称,辽宁落马的官员中,诸多官员都带着浓重的铁岭标记,最为著名的当属后来升任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的魏俊星。除此之外,还有多位一把手、二把手落马。
上述报道还称,2017年2月底被查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科,曾在铁岭当了八年市委书记。李文科在铁岭的搭档吴野松,亦是在铁岭市委书记的任上被查。吴野松搭档过的市长林强,早在2014年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此外,2016年底正式任铁岭市长的姜周,上任11天后就落马了。
公开简历显示,出生于1962年6月的王志勇,其仕途从未离开过铁岭,他曾在开原市当过市长。2006年9月-2010年11月,王志勇担任铁岭市政府副秘书长,铁岭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0年11月起,他一直担任铁岭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职务,直至2017年4月落马被查。
两个多月后,即2017年6月26日,辽宁省纪委对王志勇进行“双开”通报。
彼时的通报称,王志勇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送给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及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为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送给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王志勇落马两周后,向其行贿的商人朱忠奎亦被有关办案部门控制。
《朱忠奎单位行贿罪二审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忠奎,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被逮捕。
帮商人回款、承揽工程,受贿逾千万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公开裁定书发现,王志勇利用职务便利,帮请托商人的企业回款和承揽政府项目提供帮助。事成之后,请托商人兑现此前承诺,给予王志勇贿送巨额“回扣”。
上述公开二审裁定书显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朱忠奎在担任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于2007年找到时任铁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委书记(兼任管委会主任)、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管委会副主任王志勇(另案处理),希望王志勇帮助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政府工程项目顺利回款,并向王志勇承诺,如王志勇帮助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的政府工程项目顺利回款和在保证回款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政府工程项目,被告人朱忠奎将按照回款的10%给王志勇“回扣”,王志勇表示“会考虑考虑”,帮被告人朱忠奎“想想办法”。
后在王志勇的帮助下,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政府工程项目在铁岭市经济开发区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得到了优先回款,并且得到了102线改扩建工程、辽宁省专用车生产基地等政府项目工程。
上述公开二审裁定书还显示,被告人朱忠奎为表示感谢并兑现承诺,于200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铁岭市经济开发区院内,给王志勇现金300万元人民币;于2008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当时王志勇居住的铁岭翠微山庄院内,给王志勇现金30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在当时王志勇居住的铁岭都市花园地下停车场,给王志勇现金200万元人民币;于2010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王志勇指定的沈阳三好街附近一家酒店旁,给王志勇现金10万美元、5万欧元及人民币约284万元。上述赃款共计人民币1084万元、10万美元、5万欧元被王志勇占有。被告人朱忠奎于2017年4月20日被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行贿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抚顺中院维持原判
一审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朱忠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该单位的董事长,且为直接行贿人,决定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亦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忠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行贿的犯罪事实,故被告单位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朱忠奎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从轻处罚。
2018年7月20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已扣押在案350万元);被告人朱忠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公开二审裁定书显示,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铁岭市扬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服判,原审被告人朱忠奎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朱忠奎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上诉人有特别自首的情节,建议法庭依法在一审判决所适用的一般自首的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增加从宽幅度;第二,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单位愿意将一审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在二审期间缴纳,建议法庭对上诉人及被告单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法对上诉人从宽处罚;第三,上诉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第四,上诉人所涉嫌的是单位行贿罪,系非暴力犯罪,对其采取非监禁刑不会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恳请法庭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第五,上诉人系几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均依法纳税,且为社会提供多个就业岗位,对社会有重大贡献,恳请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上诉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上述公开二审裁定书还显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朱忠奎,听取朱忠奎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关于上诉人朱忠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均已充分考虑,原审量刑并无不当。
2018年9月2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