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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山东省逐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四减四增 获强力司法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山东省逐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四减四增”获强力司法保护记者日前从省法院获悉,为加快推进生态山东
原标题:山东省逐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 “四减四增”获强力司法保护

记者日前从省法院获悉,为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服务保障山东省“四减四增”工作目标实现,确保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山东落地生根,省法院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布山东法院服务保障“四减四增”工作典型案例。

省法院副院长张成武介绍,《意见》包括服务保障结构调整、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保护与修复、发挥司法引领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等五方面16条具体措施。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助推产能升级

《意见》指出,要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妥善运用破产、和解、调解等手段,促进钢铁、电解铝、火电、建材、地炼、焦化等产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要依法审理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劳动争议、拆迁纠纷、产权纠纷案件,准确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促使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的企业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山东联迪漆业有限公司、济宁鸿业化工有限公司是集油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两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受行业性低估及互保等影响,上述两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公司资产被法院查封。2015年7月2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两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经调查,发现上述两家公司与山东联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2015年9月24日,经过听证核实,该院裁定三家公司合并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公司未能招募到投资人,于2016年7月11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据此,本案采取“新旧产能转换、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实现“资产重整”。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0%。破产财产买受人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优先安置了部分员工,化解了职工不稳定情绪。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说,“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清理‘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盘活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实现产能升级的典型案例。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根据案情实现重整、清算程序的有序转化,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污染企业、‘僵尸企业’的有序退出和朝阳企业的进入,激发了市场的生机,发展了实体经济,局部实现了以新技术、新产业、新生态、新模式为核心的产业结构调整新模式。”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水域案件

审理执行力度

《意见》提出,要助推能源结构调整,妥善审理涉及风能、太阳能和核电、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案件,保护和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助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依法惩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中涉黑性质犯罪,妥善审理铁路、内河航运建设中征地搬迁纠纷以及运输合同案件。助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依法惩处违法销售、储存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和非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等行为。

《意见》明确,要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力度,加大对环渤海区域、黄河三角洲、微山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力度。严格落实修改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审理,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依法惩处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

山东省是海洋大省,各类海洋开发建设行为较多。同时,山东省还拥有众多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十分丰富。为此,《意见》强调,要依法审理涉及入海污染源、海域养殖、海洋垃圾、石油泄漏、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等引发的纠纷,助力解决东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泰山自然保护区违法养殖、滥砍滥伐等突出问题,支持政府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违法建设、违法采矿等问题。坚决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植物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涉及湿地、林地、候鸟迁徙地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案件。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执行力度

为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意见》提出,通过典型案件审理,严格落实违法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充分发挥司法的惩罚、救济和监督功能。结合案件审理,总结分析推进“四减四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用非诉讼、低成本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于涉及“四减四增”推进中的重大案件,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积极选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意见》明确,畅通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后直接移送执行的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执行力度,探索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方式,探索推动实行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审判团队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模式,逐步推进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要推动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四减四增”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合力。

(责编:聂俊穹、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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