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目录外车设置3年过渡期 北京电动自行车也得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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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交管部门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目录内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3年过渡期满后,市民需自行对车辆进行报废。
《办法》对已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的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对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或者过渡期满后继续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依法实施处罚。
根据《办法》,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也就是说,2019年5月1日起,交管部门将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为期6个月的临时标识申领期期间,车辆所有人领取临时标识有“线上申报、线下领取”“预约办理、现场申领”两种。为满足市民上牌需求,北京在全市设置223处临时标识发放站点。其中“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地点202处;“预约办理、现场申领”地点21处。
所谓“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即车主通过“北京交警”APP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交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安装临时标识。
交管部门特别提示,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目录内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15日内持相关手续,到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管理站申领正式号牌。
值得注意的是,“3年过渡期是‘最后期限’”。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自行车有了临时标识之后,最多也只能使用到2021年10月31日,并非上了临时标识之后,车辆就彻底获得了合法身份。无论是悬挂了正式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还是领取了临时标识的超标车,都要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有关规定,处罚标准一致。
据了解,2019年5月1日后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超标车再上路,将面临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的处罚;已经申领却未悬挂就上路的,也要罚款2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凡是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经济日报 记者:杨学聪; 责编:武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