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池州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系列案第二案开审
10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郑生武、刘义权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是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贵池区前江工业园环境污染系列案第二案。
本案刑事被告为郑生武、刘义权,被告单位为上海南珊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珊公司);公益诉讼被告为郑生武、南珊公司以及安徽海易物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易物流公司)。检察机关指控,南珊公司与池州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以下简称海螺公司)签订供应含铁尾矿渣的买卖合同,期间,郑生武承包了铁尾矿渣从池州码头到海螺公司的运输业务。因买卖合同到2016年9月30日终止,南珊公司无法销货至海螺公司。于是,郑生武找到海易物流公司负责人刘志军(另案处理)商谈租赁物流园场地堆放该批铁尾矿。刘志军同意。同年11月12日,南珊公司发货员刘义权将该公司3740吨的铁尾矿发送给郑生武,郑生武安排将本批铁尾矿卸运至海易物流园堆放。郑生武将其中1700吨铁尾矿掺拌后销货给海螺公司。后因海螺公司通知停止供货,剩余约2000吨铁尾矿堆放在海易物流园一年半时间,期间,未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流失等环保防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2000吨堆置物可认定为含有毒物质的固体废物。
检察机关认为,南珊公司明知其与海螺公司买卖合同终止,仍将该公司铁尾矿发送给没有利处置能力的郑生武,放任其利用贮存,严重污染环境,南珊公司、刘义权、郑生武应追究污染环境罪。
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南珊公司、郑生武、海易物流公司违规利用贮存固体废物,其行为相互结合,导致长江沿线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共同承担各项鉴定评估费用,对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就环境侵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诉人和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非法堆放危险废弃物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等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案件性质、危害后果、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等进行充分辩论。法庭将择期宣判。(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