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安16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头目获刑20年
10月25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智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窝藏、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案二审宣判,驳回李智等1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李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其中一名骨干成员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对该组织的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宣判后,李智等13人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智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为聚敛钱财,纠集多人在六安市区的赌场放高利贷,逐步树立强势地位,至2014年底2015年初,李智先后网罗了上诉人汪硕、张德海等人,逐步形成了以李智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组织,在六安市区及周边一带的赌场继续从事放高利贷活动,至2016年5月,还大肆从事开设赌场活动。该组织人数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李智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汪硕、张德海等6人为骨干成员,上诉人赵亚南等9人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内部层级结构清晰、稳定,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奖惩分明;通过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在赌场中放高利贷,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借高利贷者及其家人索要债务,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要回所输赌资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以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为组织成员的犯罪活动出资善后等形式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残害群众,对受害群众形成一定心理强制,使受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其他群众的安全感;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六安市区及周边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诉人李智为首的该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记者 陈成 通讯员 陆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