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封面新闻率先报道“男子雅西高速逆行33公里”一事后,引发广大网友关注。该司机余某在逆行过程中,穿越5座隧道,不听民警停车警告,最终被截停。在未发现其酒驾毒驾后,警方对余某处以了罚款2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多位网友认为,余某行为或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记者辗转对话到当事司机余某,并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网友评论
对话司机:上高速走错了道 不敢调头只能往前走
10月26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余某。26岁的他是石棉县宰羊乡人,平时经营着一家小餐馆,领取C1驾照已经6年多了。余某说,自己当天到汉源去见朋友,返回时从汉源南收费站上了高速,“因为怕上错高速,我还问了发卡的工作人员,对方说是往石棉方向的入口。”
据高速交警介绍,雅西高速在汉源有两个收费站,汉源北站只能前往雅安、成都方向,汉源南站只能前往石棉、西昌方向。也就是说,余某进对了站,却走错了道,开上了石棉方向过来的车辆下站的匝道,然后一路逆行进入了石棉往雅安方向的高速公路主线。
“上去没好远,就发现不对劲,怎么对面有车来,还朝我闪灯、按喇叭。”余某意识到自己逆行了,“我想过调头回去,但想起高速上不能调头,没办法只能一直往前走。”余某还承认,他听到巡逻民警喊他停车,也接到了后来民警要求他停车的电话,“但路上不断有车,我没办法靠边,只有继续开,但我减了速。”
事后再回忆,余某说“当时还是害怕”。“我儿子才3岁。”余某回家后,向家人说了此事,“都喊我以后要慢点。”余某说,自己以后会更注意,一定不能走错道,万一再走错了,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靠到应急车道上,在前方设置好警示标志,然后马上报警处理,“这是后来民警教我的,我都记住了。”
律师观点:存在主观故意或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在高速公路上逆行,且在被交警警告之后仍不停止,而是继续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其主观上应已具备了《刑法》中的“主观故意”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对在高速路上行驶的不特定的人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还有网友认为,余某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朱界平对此分析说,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指: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朱界平表示,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因《刑法》未将余某涉及的该种情形例入危险驾驶罪,因此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封面新闻记者 丁伟 李昕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