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制定备忘录联合惩戒严重欠薪单位及个人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进一步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
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联合惩戒的行为,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联合惩戒的措施,对失信对象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机制的构建,将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