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户洗澡触电身亡 房东中介均被判赔)
租客小云(化名)在房屋内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遭电击身亡。小云的父母于是将房东、中介公司、电热水器生产厂家等起诉到大兴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211万多元。日前,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东赔偿死者家属90余万元,中介公司赔偿25万余元。
租客洗澡触电身亡父母索赔
2016年4月,小云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了位于大兴的一间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2016年7月的一天,小云在房屋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击身亡。后鉴定结论书显示小云符合电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发之后,小云的父母将房东、中介公司、电热水器生产厂家等起诉到法院,他们认为,房东周女士、中介公司对出租房内投入使用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对电热水器伤人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电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对于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厂家应负有赔偿责任。小云的父母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万余元。
房东中介均辩称不应担责
对于起诉,房东周女士称,她不知道小云是谁,她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租金也由中介公司支付,并且在房屋交付给中介公司的时候,她特别提示中介公司,电热水器必须要提前加热才能使用。租赁合同提醒,提示小云需在使用热水器的时候提前加热,使用时需要断电,小云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在案发时,热水器的插销是连接的,所以小云的死亡是因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中介公司称,按照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应该是电热水器厂家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而导致的侵权责任,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小云因使用电热水器造成损害的责任中介公司不应承担。
电热水器公司则辩称,电热水器使用年限是8年,公司在近15年没有生产过与涉案的电热水器相类似的机器,公司既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应该按份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两被告担责
大兴法院认为,周女士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及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的提供者,应对屋内的家具、家电、热水器等均负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义务,法院酌定房东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云父母合理损失90余万元。
中介公司应承担其出租房屋保证使用安全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小云父母合理损失25万余元。
小云本人作为正常理智的人,没有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10%的责任。
对于电热水器生产厂家,各方当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电热水器系桑普电器公司生产出售的相关证据,因此要求其担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房东周女士和中介公司不服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