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方案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制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类19项。
医保补助等7项执行国标
《方案》要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7项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困难群众救助3项执行省基础标准。
市县在确保上述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具体实施标准,并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其余7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全省基础标准的事项,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县标准,待条件具备后,由省级制定全省基础标准,法律法规或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个事项分别确定负担比例
《方案》指出,要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9个事项分别确定负担比例:一是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5项,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7∶3比例分担。二是免费提供教科书1项,免费提供省级规定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项,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按6∶4比例分担。
4个事项实行差别化负担比例:一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1项,地方负担资金,省与县按8∶2比例分担;省与市地按6∶4比例分担。二是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1项,对纳入国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地方负担资金,由市县负责。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地方负担部分1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由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市县,由市县自行负担。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项,地方负担资金,与上一年比增量部分,省与市县按5∶5比例分担。
6个事项按因素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6项,省级财政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对市县给予补助。(记者袁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