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南 » 正文

全球报道:已购经适房住户 不能再买房改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3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已购经适房住户 不能再买房改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房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今年9月,市政府下发

原标题:已购经适房住户 不能再买房改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妥善解决房改工作中的遗留问题,今年9月,市政府下发《关于解决我市房改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该局就《通知》中直管公有住房参加房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再享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参与房改的,市房改办受理时间截至2019年2月28日。

为做好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市房管局明确《通知》中关于购房申请人资格的认定如下: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自主择业人员。

《通知》规定:购房申请人应符合我市房改政策,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其中,对于以下情形视同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1.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租赁合同显示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 2.夫妇双方在2000年1月1日前已承租,与其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年已成年且现在没有其他住房,在夫妇双方都亡故后,家庭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的;3.2000年以前已承租直管公房,2000年以后拆迁安置重新办理的承租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4.符合“在2000年1月1日前租住现住房且参加工作的本市职工”的规定,出生年龄在1980年以后的,须提供工作单位正式的招工手续。

此外,市房管局对《通知》提及的关于在直管公房拆迁过程中对已交过超面积款问题,本次房改售房的处理意见进行明确:已交过拆迁超面积款的,超面积部分不再重复缴纳房改购房款,在计算购房款时只收取整套房屋建筑面积减去原交过超面积部分,本次收款面积部分作为享受房改政策是否超标的依据;在购房人登记表和房改办《家庭个人住房档案》计价面积栏备注“该房交过XX㎡拆迁超面积款”字样。

(责编:尚明桢、宋芳鑫)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