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市监察委副主任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10月3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明确将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为适应监察法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提出的新要求,《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人员任免的规定。市监督委员会主任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如果人选不是副主任,应当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再决定代理主任。市人大常委会还可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条例(修订草案)》对政府部门的任免范围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其他需要提请任命的政府部门领导。同时,调整了对司法机关的任免范围,将前海法院、前海检察院,以及法院执行局纳入任免范围。
《条例(修订草案)》还完善了任免程序,一是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二是明确规定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也要按受其监督。(记者 李舒瑜)
(责编:夏凡、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