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营口抢劫运钞车案二审维持原判
11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绪义抢劫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并向李绪义及其辩护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分别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营口中院认定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李绪义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辩双方主要围绕李绪义是否构成自首等量刑情节展开法庭辩论。辩护人希望二审对李绪义从轻判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李绪义抢劫动机属最高法院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特定原因”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家庭确负有外债,且其劫取现金后即偿还部分债务,可证实其抢劫动机确与债务有关,但该情状与就医、生活所迫、学习等原因急需有所区别,且其所抢数额远超还债所需,不符合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要求,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李绪义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绪义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抢劫过程无暴力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李绪义系有预谋作案,随身携带折叠刀及枪状物,且劫取押运员所携两把具有杀伤力的霰弹枪,现实危险巨大,并确实给在场人员造成极大震慑和威胁,足以证实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李绪义以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为抢劫对象,造成运钞车内剩余2900万元巨额现金的灭失风险,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对该节意见不予采纳。
(责编:汤龙、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