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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安徽繁昌 法院调解侵害国家利益及案外人利益被指枉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5  来源:京华时报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安徽繁昌:法院调解侵害国家利益及案外人利益被指枉法_京华时报网-官方主流媒体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在我国的司法实

原标题:安徽繁昌:法院调解侵害国家利益及案外人利益被指枉法


seline;color:#5D5D5D;">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而法院调解也是有条件限制的,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适用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如果调解协议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确认。但是,在安徽省繁昌县,却发生了这样的怪事,调解协议明显侵害了国家利益和案外人的利益,而繁昌县人民法院孙武法官却坚持法院调解有效。背后到底有何隐情,让一位人民法官愿意背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调解有效?近期,记者三度赶赴繁昌,以期了解事实,调查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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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ine;color:#5D5D5D;"> 江苏裕和(安徽裕和):法院调解如此草率和任性 明显枉法

seline;color:#5D5D5D;"> 第一次见到江苏裕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裕和)法人代表龚建峰是今年的9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刚开始他情绪非常激动。他告诉记者,2015年9月,在朋友介绍下,江苏裕和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龙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龙城墙体)和繁昌县荻港镇分水岭煤矸石矿(下称荻港煤矸石矿)达成投资重组意向协议,并取得了繁昌县政府、芜湖市国土资源局、荻港镇政府的大力支持。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219号抄告单显示,关于上述资产重组,繁昌县人民政府县长金贵以及副县长殷琼、罗毅一致批示同意。2016年1月18日,经江苏裕和努力,县各级领导又对荻港煤矸石矿“十三五”期间保留矿山作出了同意的批示。

seline;color:#5D5D5D;"> 而就在这一切正有序进行,江苏裕和与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正式的股权协议也签订了的时候,蹊跷的事情发生了。江苏裕和发现,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的股权转让,搞出来了一个“一女二嫁”的笑话。它在和江苏裕和搞资产重组的同时,也在秘密和另一个叫沈木的商人谈着同样的事情。且偷偷签订了一个所谓的《三方协议》。而这个协议明显是违法的,因为协议甲方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在重组之前尚有8000多万的债务未偿还,全部债权人共有100多个。这些债权人中,更有政府和银行,牵扯到国家利益,牵扯到大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所谓的《三方协议》并没有得到政府和银行以及其它100多个债权人的支持,在签订协议时,甲方没有得到政府和银行的任何授权或委托,第三方是其它债权人代表,也没有得到全部债权人的任何授权或委托。也就是说,所谓的《三方协议》就是少数几个人在耍阴谋,设计要把江苏裕和即将入嘴的果实给抢走。而就是这样一个协议,在确定是否有效的诉讼中,一审落败以后,却在二审被发回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中,竟然以法院调解的形式确认了协议有效。

seline;color:#5D5D5D;"> 对于所谓的《三方协议》的有效性,江苏裕和实在不敢苟同。江苏裕和认为,这明显枉法,法官明知甲方没有政府和银行的任何授权和委托,侵犯了国家利益,会造成大额国有资产的流失,明知这个协议的确认会侵害江苏裕和的利益,却还那么草率和任性,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隐情。

seline;color:#5D5D5D;"> 调查:调解协议侵害了国家利益及案外人利益

seline;color:#5D5D5D;">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三方协议》一案的案外人江苏裕和,是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一女二嫁”的另一位新郎,此新郎为了达成资产重组计划,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应付的彩礼和嫁妆费用,基本花费已达近千万。而此时,将要和新娘拜天地,入洞房了,却被繁昌县人民法院的法院调解告知,另一位新郎也是合法的。这无异于当头一棒,江苏裕和怎能接受?

seline;color:#5D5D5D;"> 还有繁昌县荻港镇政府及多家银行,如果江苏裕和和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拜完天地,入了洞房,马上,新郎江苏裕和就会把所有8000多万债务支付完毕。这样,繁昌县荻港镇政府的近600万债务以及几家银行的2000多万债务就会在一夜之间尽数解决。可是,繁昌县人民法院的法院调解,却凌空杀出,并且给龙城墙体及荻港煤矸石矿送来了又一位合法新郎。而这位“合法”新郎真的合法吗?

seline;color:#5D5D5D;"> 法院:三度沟通 三次回避

seline;color:#5D5D5D;"> 针对江苏裕和投诉繁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孙武枉法的问题,记者三次赶赴安徽繁昌调查。而在与繁昌县人民法院沟通的过程中,却次次遭遇回避。第一次,法院以相关领导都在开会,记者可以把相关材料留下的理由,把记者温柔地推出门外。第二次,记者提出了一个问题,要求人民法院给以回答。一位陈姓法官几天后回复说,对于媒体提出的问题,法院无法回答,如果媒体需要什么判决材料,法院方可以提供。第三次,记者请求面见孙武法官。法院方的回复是,对于孙法官的投诉,法院纪检部门正在调查,调查期间,法官不方便接受采访。

seline;color:#5D5D5D;"> 律师:对于相关调解协议,繁昌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确认

seline;color:#5D5D5D;"> 关于《三方协议》及法院调解一事,记者咨询了北京一律师事务所陈立原(化名)律师。陈律师解释说,2004年,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并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明显的,所谓的《三方协议》不但侵害了案外人利益,更是侵害了国家利益。没有政府支持,没有银行授权,没有全部债权人签字认定,这样的协议也算是合法协议吗?侵害了国家利益,大额国有资产面临流失,侵害了案外人利益,案外人损失惨重,这样的法院调解怎能服人?因此,对于相关调解协议,繁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确认;所谓的法院调解,也应该撤销或提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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