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加强健康扶贫工作 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工作目标任务,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结合广西实际,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指出,要加大基本医保缴费补助力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下同)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100%。实行住院报销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使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按照我区现行甲类药品报销比例给予支付。建档立卡贫困户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较同等情况下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提高5%。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治疗全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现有政策规定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累计提高10%。各设区市要根据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提高对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措施》明确,实施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兜底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符合兜底保障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助进行兜底保障,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额统筹(或同类型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等顺序予以兜底保障。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专项保障。对罹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白内障等14种大病和国家确定需集中救治的其他病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费用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通过现有保障政策渠道再给予适当补助,将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措施》指出,要推进“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区医疗机构医保信息系统,在继续实行县域内“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信息化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其他费用由各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扶贫等部门以及大病保险承办保险公司要加快“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结算费用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措施》明确,要强化政府资金兜底保障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报销后所需的兜底保障资金。其中,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原补助的60%部分,继续按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并根据现行政策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照8:2分担;新增的缴费补助40%部分以及对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统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补助资金(包括各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等多渠道解决,自治区财政从2018年起按照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和一定标准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记者 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