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车营运牌照不能质押,牌照转移登记,其买卖合同等要公证。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公布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获悉,即日起至本月20日,该《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出租车营运牌照转移登记的七大情形予以明确。
据介绍,为规范营运牌照转让、质押活动,深圳市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而实践中,除买卖(转让)营运牌照外,还存在大量继承、赠与或者以营运牌照出资入股等发生产权转移的情形,而现行营运《办法》中仅有涉及买卖(转让)的登记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登记申请时发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时,根据2007年出台实施的《物权法》,营运牌照不属于可以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的物权。对此,深圳市政府取消了出租车营运牌照质押登记事项并继续保留营运牌照转让登记事项。
此次重新制订的《办法》共五章20个条文,其中明确了绿色出租车、电动出租车、无障碍出租车等不实行营运牌照管理的出租车不适用该《办法》。同时明确,营运牌照转移登记的情形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继承、遗赠、共有营运牌照的分割,企业合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强制性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七大类。
针对办理营运牌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常碰到难以确认相关文件、相关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问题,《办法(草案)》明确对于证明营运牌照产权发生转移的文件,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机构拍卖成交协议书外,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以及其他证明营运牌照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需要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第八条)。以防止因提供行政服务带来法律风险,对政府造成损失。(全媒体记者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