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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广州消委 双11快递不能无限延期,微商属于电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2  来源:腾讯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广州消委 双11快递不能无限延期,微商属于电商南都讯 记者张林菲 通讯员李绮韵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到,各大电商平台

原标题:广州消委 双11快递不能无限延期,微商属于电商

南都讯 记者张林菲 通讯员李绮韵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到,各大电商平台和商家都为此次购物狂欢做足准备,更有电商平台今年创造了新的成交额纪录。虽然广大消费者对“双十一”已累积了多年的“作战”经验,但每年仍有不少消费者因商品价格便宜而冲动消费,或因未清楚了解促销规则而中了商家的套路。

近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本意是为了给电商平台留有整改时间,虽尚未生效,但各平台仍应参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技术上的排查和整改。据观察,此次“双十一”期间部分网络经营者已据此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整,以期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商品和服务,带来更优质的消费体验。

《电子商务法》涵盖了包括市场主体、税务、合同、消费者保护、隐私、网络安全在内多个电子商务方向和领域,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该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现广州市消委会结合“双十一”期间的常见问题,对明年起实施的《电子商务发》进行解读,帮助消费者避免“踩雷”。

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于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更是层出不穷。近日,这些新兴的网络交易模式借着“双十一”的狂欢势头,也早早加入到这次购物节的竞争大军中,誓要与传统电商经营者分一杯羹。

然而,这些新兴模式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缺乏信用保证体系,进入门槛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出现消费纠纷后,有些微商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困难。此外,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等情况也比较突出,有些微商还趁机进行非法传销。

对此,《电子商务法》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将这些新形态和涉及主体纳入其中,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也属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这有利于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管,有利于更好解决此类消费纠纷。

“双十一”快递不能无限延期

每到“双十一”,网购商品迟迟未到总会让很多用户倍感焦急。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在销售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个体电商经营者需依法登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从明年1月1日起,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在当前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客观上能起到堵塞税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维权提供多一重保障。

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

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这种为提高销售额而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的“炒信”、“刷单”行为屡见不鲜,且在每年“双十一”前后尤为常见。这些行为实际上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电子商务法》对此明确规定:一是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信息;

三是明确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电商平台强迫卖家“二选一”将构成违法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攻防战早已不是新事物,每逢“双十一”等大购物节临近,不同电商平台之间商户遭遇“二选一”的冲突就不绝于耳。

所谓“二选一”,就是平台之间争夺稀缺的优质商家资源,挤压竞争对手商业空间的行为。这种平台“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使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与《消法》第九条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实施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同时,《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有助于解决平台欺凌电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拥有更多的消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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