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11月13日,记者从宁夏司法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我区正式启动建立人民调解名册制度。
据悉,建立人民调解名册制度,对人民调解员统一登记、编号、颁证,统一佩戴徽章,是我区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人民调解名册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册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名册的内容、格式由司法厅根据我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特点统一设计,县(市、区)司法局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填报,市司法局审核汇总,报宁夏司法厅备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对纳入名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依法审核,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公信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建立名册制度,准确掌握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基本信息,及时、广泛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
记者还了解到,根据《人民调解法》,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等规定,我区人民调解员实行统一编号管理,一人一号,登记造册。编号由市司法局统一分配管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按地域进行统计和编号,人民调解员任期届满、因故被罢免、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其人民调解员编号由接任者使用。人民调解员上岗前,应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司法局培训合格,由市司法局制作、颁发统一样式的人民调解员证、徽章。(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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