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的质量,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特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十条措施。
一、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讲求办案方式方法,既保证依法办案,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声誉信誉,为民营企业营造健康发展的法治空间。
二、落实平等保护原则,确保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对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实行无差别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选择性司法。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财产类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决心。
三、坚持罪刑法定,严格执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客观对待历史发生的案件,对不该进行刑事追究的坚决不予追究,在检察环节给予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稳定预期。
四、严格规范法律适用,正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适用法律条文的兜底性条款,对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作扩大性解释,不作任意性推定,从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出发严格适用法律,真正让民营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五、谨用慎用检察权,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客观看待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组织、新模式、新平台、新业态等新型经营管理方式,对法律规定不明、政策不清的不按犯罪处理。
六、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的侦查行为,特别是将民事商事纠纷作刑事案件处理的侦查活动,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七、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不捕的不捕、可不起诉的不诉;对符合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依法及时变更,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依法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八、强化诉讼监督,充分运用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和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诉讼渠道,依法妥善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查办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冤错案件。
九、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涉及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案件、监察环节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机关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确保诉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发展的意见》《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八条禁令”》,按照“平台建在工商联、联络放在各商会、服务面向各企业”的工作模式,加强与工商联的联系,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严肃查办检察干警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