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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证监会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再出重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9  来源:腾讯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证监会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再出重拳最近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头等大事,高层一再表示要采取实际措施支持

原标题:证监会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再出重拳

最近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领域的头等大事,高层一再表示要采取实际措施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银行、财税等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各自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证监会方面也是接连使出重拳。比如,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开辟“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为上市公司小额并购重组开通绿色通道。又比如,将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这都是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的重大举措。而在此基础上,上周五,证监会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为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再出重拳。

11月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由于配股、发行优先股以及非公开发行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为了补充流通资金以及偿还债务而进行再融资,并且所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这在以前的再融资制度中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该项条款的修改,是对上市公司尤其是资金紧张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最好支持。

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虽然前款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但如果再融资时间间隔期太长的话,那么这种支持也就成了“远水”而救不了“近火”。因为根据去年2月17日证监会修订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订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将18个月的间隔期缩短为6个月。这就大大地方便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如此一来,上市公司每年都可以再融资了,两年进行3次再融资可以成为一种“常态”。因此,这一修改是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资金短缺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支持落到了实处。

此次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的修改,所体现出来的是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无微不至的支持,这也是股市融资功能的进一步体现。这对于崇尚融资的A股市场来说,或许是天经地义的。而作为A股市场的投资者来说,也早已习惯了这样一个市场,所以对于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的修改倒也见怪不怪。只是从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股市不可能只有融资功能而偏废投资功能。所以从股市监管的角度来说,在重视融资功能的同时,也有必要顾及到股市的投资功能,至少不能让股市在“圈钱市”的路上越走越远。因此,在管理层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便利的同时,有必要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再融资。

首先是“不差钱”公司不能进行再融资。由于修订后的《发行监管问答》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就不排除一些原本并不差钱的上市公司寻找各种理由来融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监管者有必要严格把关,将“不差钱”公司挡在再融资的大门之外。比如,那些有大量现金躺在银行睡大觉的公司,以及用大量资金购买各种理财产品的公司,都应禁止其再融资。

其次是那些资金被大股东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也应禁止其再融资。一些上市公司缺钱,根源在于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严重侵占。对于这种公司,需要禁止其再融资,不然,企业融资再多,都会被大股东掏空。

其三,对于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以及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要限制期再融资。比如,对其融资金额与融资间隔期都要从严把控,不能享受6个月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不能让再融资制度成为对上市公司“铁公鸡”行为以及业绩亏损的一种奖励。特别是业绩亏损公司,如果没有切实的扭亏计划,有必要禁止其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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