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市新规将成A股市场一剂猛药
■本报记者 苏诗钰
11月16日深夜,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同时修订《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昨日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早在今年7月27日,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修改退市制度的决定,这个决定增加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这也标志着A股退市制度已经进入全覆盖的新阶段。这个决定明确了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或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杨德龙表示,监管层对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明确表态,是A股市场退市制度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标志着A股退市制度进入全覆盖的新阶段,包括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也就是强制退市。被动退市中又涵盖了涉及财务不达标的强制退市,以及涉及重大违法的强制退市。
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办法》,从退市实施情形、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上海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曹啸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明确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是A股市场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一步。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具有挑选好的公司上市、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维护市场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在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参与,从而维护交易所存在的意义。
中邮证券董事总经理尚震宇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明确交易所退市主体责任是新时代资本市场建设中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优化配置决定性作用的核心保障,只有如此,市场价格才能真正成为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信号,资本市场依据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定价机制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曹啸表示,严格的退市制度,能够激励上市公司追求长期目标,约束公司的高风险投机行为,尤其是要求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监督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为的作用,一旦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公司治理是否完善会成为影响公司估值和投资者选择的重要因素。
《实施办法》对退市程序和退市后重新上市给出了明确规范。对于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杨德龙表示,今年以来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已经有五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或者处于退市程序中。未来退市常态化将成为大趋势。这对于A股市场来说是一剂猛药,有利于中长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当然完善退市制度,同时要完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完善投资者赔偿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如何进行索赔,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应该重点考虑的内容。随着退市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A股市场的价值投资会更加盛行,建议投资者一定要抓住“业绩为王”的选股思路,选择绩优股来应对市场的波动。
A股退市制度实现“主动+被动”全覆盖
■安宁
1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同时,深交所开启了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机制。笔者认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新规出台,是对退市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意味着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已基本实现了“主动+被动”的全覆盖模式,也是A股市场进一步成熟的体现。
此次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新增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还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将会由原来12个月缩短为6个月,进一步缩减了实施退市的时间,增强了退市效率。目的就是要将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有一家退一家。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共有约105家公司退市,其中56家为强制退市。
总体上来看,经过2012年、2014年和2018年的“大手术”,资本市场已基本建立了多元化、市场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和严格、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对退市制度的理解和共识也得到很大提升。“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已形成。
在退市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的退市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
相比国外成熟市场,我们的主动退市少,强制摘牌多。数据显示,美国交易制度相对完善。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为6%,其中,约50%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为8%,其中,主动退市率占近三分之二。而对于我国资本市场,自2001年退市制度建立以来,沪深交易所年均退市率则不足0.35%。
因此,笔者认为,监管层在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退市执行力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