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主任受贿131万 一审获刑四年
江某某曾先后任职安庆第一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质量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等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131万余元,及彩金项链、手机、电脑等物品。日前,被安庆市大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在庭上指控:被告人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31.0848万元及彩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安庆一院)系由安庆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该院党委研究决定,被告人江某某先后被任命为该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质量监督管理办主任、副主任等职。被告人江某某在安庆一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 131.0848 万元及彩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江某某有坦白、积极退还赃款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江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一万零八百四十八元及彩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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