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胡银河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审判当天,南明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南明区检察院组成4人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被告人胡银河伙同胡某春(已判处)、胡某霞(已判处)自1998年以来组织、领导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等,在贵州省思南县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胡银河、胡某春、胡某霞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周某某、张某某、吕某某、刘某、蔡某、刘某甲、陈某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胡银河、胡某春、胡某霞的领导下,多次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8个小时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激烈辩论。庭审结束后经过合议庭合议,支持起诉书全部指控罪名,并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胡银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80余万元。涉黑涉恶案件的快诉快判,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慑。
在下一步工作中,南明区法院提出“四个进一步”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进一步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提高政治站位,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进一步强化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理解和适用“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为依法公正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做好知识储备和能力储备,确保将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三是进一步把扫除黑恶势力与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结合起来。坚持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紧密结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保护伞”要深挖彻查。四是进一步把宣传发动贯穿专项斗争始终。通过公开审判、法官说法、以案释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识别、举报黑恶犯罪的能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