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该怎么办?除了反家暴,如何预防家暴?对此,法院、妇联、公安、律师等业界人士进行了诸多探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解决取证难的问题,设置反家暴庇护中心,成立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这些措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求助方式。
山东宁津法院成立反家暴庇护中心,对申请庇护者给予帮助。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马云云摄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丈夫骚扰跟踪
张西萌(化名)的丈夫多次对她家暴,2018年初两人分居。分居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其间,张西萌的丈夫还多次对她实施殴打、辱骂、骚扰、威胁等行为,危及张西萌的人身安全,干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为此,张西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张西萌的合法权益。
根据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的措施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根据法律规定,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但如果施暴方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的事项,则要被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据统计,2016年至今年6月底,山东全省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61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
受害者要维权
取证却是最大难题
在诉讼案件中,家暴一般出现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将家暴作为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德州市宁津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艳霞说,在宁津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暴的当事人多是四十多岁,且农村地区多一些,施暴者以男性为主。
尽管多位业内人士强调,在家暴中,证据收集十分关键,但取证难是目前面临的难点之一:有的受害者不报警,有的不知道做伤情鉴定,有的则是取证难。这样,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容易陷入窘境。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仅仅3741件,比例仅仅为3.96%。据悉,这其中的因素之一就在于证据保存困难、举证不足。
受害人应当留意哪些证据?孙艳霞介绍,报警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材料;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基层调解组织等相关人员的证言或调查调解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或伤情鉴定意见;事发时的视频资料或在场人的证明、伤情照片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如果一方仅提供伤情照片等证据,且对方否认的话,就要结合双方对照片反映出的事实经过及理由和证据作出说明,结合当庭陈述对关联性真实性作出判断。
杨女士的做法值得借鉴。杨女士长期遭受丈夫张某家暴,其多次报警,每次警察教育张某时,他都认错态度很好,但事后照样殴打杨女士,并变本加厉。后来,张某将杨女士的肋骨打断,并在其脸上划了数刀,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她来到妇联寻求帮助。
博兴县妇联帮杨女士联系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其做了伤残鉴定。同时与当地公安局联系,公安局对其丈夫进行了严重警告,并发放了告诫书。妇联工作人员在争得杨女士的同意后,与其丈夫进行了深谈,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给妻子和孩子造成的严重伤害,同意协议离婚,并表示不会再骚扰杨女士和孩子,至此,她终于走出了这场毫无尊严和安全的婚姻。
反家暴庇护中心
提供住宿餐饮
孙艳霞提醒,家暴受害人应当积极向家人、公安、妇联、社区等寻求帮助,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对少数施暴者有心理问题的,应及时通过家庭和其他渠道进行心理疏导。
据悉,目前各级司法部门与妇联联合在全省建立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149个。全省妇联系统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构138个,517名具备律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的妇联维权干部,500多名专家志愿者和3万多名巾帼维权志愿者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
宁津法院成立了反家暴庇护中心,中心提供住宿和饮食,对申请庇护的给予帮助,同时由家事综合服务中心的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进行矛盾干预,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在诉讼中家暴受害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依法做出裁定。
11月24日,济南在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设立律师普法值班岗,同时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设立全国首个民政系统内的反家庭暴力普法工作室。“通过专业的反家暴律师的提前介入,采用家暴中的调解,家暴后的维权等措施,让婚姻当事人明白什么是家暴,遭遇家暴之后如何维权等知识,从而达到减少家庭暴力,杜绝家庭暴力,构建美满婚姻、和谐家庭,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亮认为。
囿于“家丑不外扬”
不少受害人选择沉默
在诸多家暴案例中,作为受害方的女性,有的也会有所顾虑,尤其是还想在一起过日子的,往往会选择原谅丈夫的家暴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上对此也有体现。和涉及的家庭暴力纠纷数量较高相比,山东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还较少。一部分人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亲属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担心影响个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声誉而不愿提出申请,也有一部分人心存恐惧,不敢申请。
当然,也有少数女性不堪忍受选择“以暴制暴”,据公开资料,江苏省妇联对该省某女子监狱1477名女性罪犯的问卷调查显示:237名女性罪犯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其中有62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而故意杀人。
有专家提出,目前业界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保守,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举证规则,提高对家暴行为认定的统一性。
此外,一些每次看似没有严重后果的家暴行为,却对受害人伤害很深,有专家建议通过立法,变家庭暴力“结果模式”的认定标准为“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以加害方的行为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作为认定标准,而不仅仅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