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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河南出台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实施意见“加强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河南出台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实施意见“加强版”11月26日,记者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
原标题:河南出台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实施意见“加强版”

11月26日,记者获悉,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探索由个别基层法院集中受理案件、加大对管理人的督促和支持保障力度等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推进全省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办理。

破产案件的审理一般按照注册登记地管辖,但是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审判案件专业性强且分布不均,为此,《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畅通受理渠道,合理配置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案件,以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为主;其他关系简单、审理难度较小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

记者了解到,破产管理人产生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成员多由政府部门如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多适用于国企破产案件;另一种是由社会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机构等组成,多适用于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我省已经建立破产管理人名册,某个案件由谁担任破产管理人,一般从名册中摇号或随机抽取产生。在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方面,《意见》要求法院加大对管理人的督促和支持保障力度,监督管理人正确履职,将清算组履职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对履职不力、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可以批评督促或依法予以更换;对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将相关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升降级、淘汰增补的主要依据。

此外,在债权申报审查方面,《意见》要求受案法院及时通知债权人,合理缩短债权申报期限,对于中小型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甚至采用最短申报期限。要依法审查、确认、充分保护职工债权,防止弄虚作假,夸大职工数量、债权数额,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方面,要求资产评估限期进行,不得高值低评或低值高评。(记者周青莎通讯员孔庆贺)

(责编:宋芳鑫、王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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